一建吊销条件

一建吊销条件

一般建造师资格证书吊销是指持有证书的职员在有关行业的执业资格由于持证人的在行业中的违法犯法行为而取消其执业资格时资格证书随之失效也即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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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准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准时告知注册机关。

一建吊销条件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需要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实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由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近日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水平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需要的;

(十)年龄超越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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