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1、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需要。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2、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3、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讲解和辩护;

(6)同意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4、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实行技术准则、规范和流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就的水平,并承担相应责任;

(4)同意继续教育,努力提升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售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生意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帮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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