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要紧考试知识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要紧考试知识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考试知识点一: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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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形式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要紧考试知识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注意:1、下列事情只能拟定法律:(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和处罚;(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规范;(3)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4)民事基本规范;(5)基本经济规范与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规范;(6)诉讼和仲裁规范;

2、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人民政府,可以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情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的效力层级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情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可以确定怎么样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根据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拟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拟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情规定不一致,不可以确定怎么样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觉得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觉得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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