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筑工程经济教程必考试知识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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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工程经济高频考试知识点

1Z102032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

1.企业应当根据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买卖价钱计量收入。

2.企业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买卖价钱。

3.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根据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好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买卖价钱,应当不超越在有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4.合同中存在重大筹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根据假定顾客在获得产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买卖价钱。

5.顾客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根据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买卖价钱。

6.企业应付顾客(或向顾客购买本企业产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买卖价钱,并在确认有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顾客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7.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率,将买卖价钱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8.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顾客单独推销产品的价钱,应作为确定该产品单独售价的最好证据。

9.企业在产品最近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推销而使售价没办法靠谱确定时,可使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10.对于合同打折,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率分摊。

11.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有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

12.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置: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产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产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置。

(2)合同变更不是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出售的产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出售的产品”)与未出售的产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出售的产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置。

(3)合同变更不是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出售的产品与未出售的产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置,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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