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修改

执业医师法修改

2019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六月一日生效推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疗卫生职员权益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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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合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职员,维护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一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职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风险医疗卫生职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职员人格尊严。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合秩序,威胁、风险医疗卫生职员人身权,侵犯医疗卫生职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执业医师法修改也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同时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是第一类即拟在2020-2021年拟定修改的法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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