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要素大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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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不是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为准则进行的划分。
公法人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可以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产生的基础为准则进行的划分。
社团法人以肯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会;
财团法人以提供肯定的财产为基础,达成肯定公益目的而获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献行为而成立的基金组织。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准则进行的划分。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机构。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据国籍不一样对法人的划分。
本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获得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已经获得外国法人资格但未获得本国法人资格的法人。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以法人的生意活动内容为依据进行的划分。
企业法人以经营活动为其生意内容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生意活动内容的法人。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因行使国家权力而需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国有些,不以经营为其生意活动,而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其活动内容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行为人以获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3)需要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一同行为;
2.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5.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6.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7.有因行为和无音行为
8.主行为和从行为
9.基本行为和辅助行为
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和标的和内容;
(2)意思表示;
(3)合法性。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
在一般成立要件的基础上,加上标的确定与标的可能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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