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要素大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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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定义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类型

1.拟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买卖和日常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状况下,经国家认同后,具备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讲解和类推适用

民法讲解,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与所使用的定义、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依据作出民法讲解的主体不一样,可以分为:立法讲解、司法讲解、行政讲解;

依据作出民法讲解的效力不一样,可以分为:有权讲解(正式讲解)、无权讲解(学理讲解)。

类推适用:在没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状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依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实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将来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状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不是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征,拟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拟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拟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国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意义

1.定义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拟定、推行、遵守都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很广泛、复杂,民事活动多种多样,而且处于常常的进步变化之中,没必要更没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用途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规范的健全、对单行法、特别法的拟定和推行具备教导和统帅用途,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维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国内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需要遵守法律,法律没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保持生命与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维持持续、稳定、好的心理状况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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