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吉林成考违规处置方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职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职员(以下简称考试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推行,由经批准的推行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获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与考试员工、其他有关职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方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当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推行,依据本方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员工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答题(含答卷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考试题目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他人为自身抄袭提供便捷的;
(四)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题目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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