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方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推行策略》(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拟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推行策略》等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结实树立新进步理念,坚持需要导向、服务进步,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达成更高水平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方位可持续进步的需要。

第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种类特征,坚持高层次技术技术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教导,坚持试点先行,根据更高准则,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地区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第六条 教育部制订并发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每年动态增补,五年调整一次。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在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

第七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推行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授予学位、教导就业、拓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要预测等工作的要紧依据,是学生选择就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社会用人单位使用毕业生的要紧参考。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需要

第八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产业进步重点范围,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有关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需要。

第九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查解析,对自己办学基础和专业特点的解析,对培养目的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进步的规划和有关规范等。拟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点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点)专业。

第十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体应拥有以下条件:

(一)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率不低于30%,具备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率不低于50%,具备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率不低于15%。

(二)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肯定比率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三)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革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范围有关奖励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策略,具体应拥有以下条件:

(一)培养策略应校企一同制订,需遵循技术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常识与技术的高层次,使毕业生可以从事科技成就、实验成就转化,生产加工中高档商品、提供中高档服务,可以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二)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率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拥有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合等办学条件:

(一)应与有关范围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打造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三)有稳定的、数目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要。

第十三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拥有以下条件:

(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革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术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可以面向地区、行业企业拓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拓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十四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水平基础和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拥有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二)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拓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查,做好人才需要解析和预测。

(二)在充分分析地区产业进步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质,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越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越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状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策略、专业办学条件、有关教学文件等。

(四)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有关结果。

第四章 专业设置教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期发布行业人才需要与专业设置教导建议等信息,负责打造完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加大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筹规划、信息服务、专家教导等手段,教导地区内高校设置专业。

高校按期对专业设置状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结果列入高校水平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打造完善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办学、就业、生均经费投入等状况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监测,高校所开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峻不足、教学水平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准时撤销该专业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推行,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讲解。

出处:教育部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18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