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票据丧失后的弥补手段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票据丧失后的弥补手段

票据丧失后的弥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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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加盟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手段

付款人或者加盟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十二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十三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弥补的必经程序,而只不过一种暂时的预防手段,最后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一般诉讼来弥补票据权利。

【提醒】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一般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一般诉讼。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出售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醒】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出售,这些票据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哪个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询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假如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他们提起一般民事诉讼。

④假如无人在指按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4)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一般诉讼

1.一般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等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状况飞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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