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出资的司法讲解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出资的司法讲解

出资的司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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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1.非货币性资产未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后客观起因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有缺陷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

4.出货与登记

①已出货未登记

出资人以房子、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常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出货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质出货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已登记未出货

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出货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出货,并在实质出货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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