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应试教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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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特征

自从“中国法制史”被确定为高等自考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之后,便常常听到考生们反映这门课程难学难考,费力多而成绩差。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恐怕与“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征不无关系。依据笔者的经验,中国法制史的特征,大致可以概况为如下什么时间:

第一,时间跨度大。“中国法制史”上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跨度近四千年。

第二,内容含量多。中国法律方案的历史涉及夏、商、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等奴隶制和封建王朝,与战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太平天国农民 政权、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革命依据地等不一样的历史时期和特定政权所拟定的诸如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 有些法律规范和立法、司法等机构和方案的创制、运行情况。因此,内容之多、覆盖面之广不言而喻。

第三,定义生疏。中国古时候的法律方案 是中华民族在同外面极少交往的状况下,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创立、进步起来的一个独立体系,它所采用的定义、术语既不一样于古时候西方的法律,又有别于当代中国 现行的法律,因而学习起来往往给人以陌生之感,加之文字本身的演变,很多定义、术语更看上去冷僻和晦涩,新手难懂难记。此外,因为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制 度陈陈相因,多有重复,愈加重了新手的辨别困难,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往往一字之差,而谬之千年。

第四,主脉明确,经络分明。在中国古时候,就法典而言:奴隶制的法典大都称之为“刑”,夏有《禹行》,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九刑》,封建法典从《法经》到《九章律》再到《新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律》、《大明律》、《大清律例》,基本称为“律”,其沿革和继承脉络十分明确。就内容和教导思想而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可以说是中国古时候法律的最大特点和一条挥之不去的主线。就进步的线索和规律而言:夏、商是中国法律和奴隶制法律的草创时期;西周是奴隶制法律的鼎盛和完备时期;进入东周,奴隶制法律则趋于解体和衰败;战国和秦汉封建法制在中国开始确立;魏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进步时期;隋唐时期,封建法制与整个中国古时候法制都进入成熟阶段;宋、元、明、清,封建法律在进一步进步健全的同时,也开始走向解体;清末将来,中国法制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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