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0:股东会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0: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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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10】股东会

(一)组织机构的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形式、召集与决议

1、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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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一般事情: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情: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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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十日首要条件出;董事会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情作出决议。

5、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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