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9:公司特殊种类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9:公司特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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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9】公司特殊种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资金投入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可以资金投入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没办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3、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

4、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要紧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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