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9:公司特殊种类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9:公司特殊种类
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到60天,分析到非常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了解怎么样学会教材中的考试知识点,为了帮考生更好学会要点,我们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9:公司特殊种类”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试知识点9】公司特殊种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资金投入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可以资金投入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没办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3、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
4、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要紧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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