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级会计师考试每通过折算为90学分吗

广东中级会计师考试每通过折算为90学分吗

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与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员都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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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员,或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进步需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进步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商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职员更新常识、拓展技术,健全常识结构、全方位提升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的动向和会计专业技术职员从业基本需要,引导会计专业技术职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职业道德和生意素质,全方位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大教导,革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革新继续教育方法,提升继续教育水平,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教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同意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员应当自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拟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教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同负责当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职员应当一般学会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常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职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学会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有关专业常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会计专业技术职员能力框架,按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教导。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高档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有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会、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使用的课程、教学办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需要和特征。同时,积极推广互联网教育等方法,提升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将来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准则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有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天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个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个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个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当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拟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状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类型、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状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准时根据需要或有关状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打造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同意继续教育状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使用以下方法:

(一)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有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办理继续教育事情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依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办理继续教育事情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需要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情登记;也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情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合;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拟定健全的教学计划、管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

(四)可以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水平;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拓展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途径用途,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推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准则等状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备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生意骨干和专家学者,打造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打造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档案,依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准时根据需要或有关状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真实、欺诈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花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打造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勉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状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要紧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状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要紧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状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档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获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实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水平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要紧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当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规定拟定具体推行方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依据本规定拟定具体推行方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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