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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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实行期满未逾 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 “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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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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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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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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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身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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