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5:股份公司股份出售的限制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5:股份公司股份出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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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15】股份公司股份出售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

(2)在任职期间每年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3)辞职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实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回收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十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出售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职员持股计划或股权勉励(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出售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给职工);

(5)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需要公司回收其股份的(6个月内出售或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出售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同意本企业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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