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诉讼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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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3】诉讼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专利纠纷案件由常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⑤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爱文化手段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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