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讲解:医师考试作弊属犯罪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讲解:医师考试作弊属犯罪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对在高考考试、研究生考试与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讲解》明确了下列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会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根据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讲解》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种类招生、特殊技术检测、应聘等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依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推行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讲解,还专门对“情节严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峻”;因作弊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题目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峻”;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与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峻”。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所涉考试的不一样,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峻”。

此外,《讲解》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置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讲解。

此司法讲解自2019年九月四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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