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城区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工作推行策略

江苏宿城区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工作推行策略

根据《乡村大夫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省卫健委《关于组织做好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层〔2019〕1号)需要,为做好我区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特制订本工作策略。

一、再注册目的

乡村大夫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要紧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要紧力量,在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了积极用途。推行乡村大夫执业注册规范是对乡村大夫从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要紧内容,做好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工作,有益于加大对乡村大夫的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大夫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再注册对象

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大夫。对已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大夫,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本《通知》和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由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到每一名乡村大夫,乡村大夫本人需要签字确认已经知道再注册的有关需要(见附件1)。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2019年四月十五日-2019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要向广大乡村大夫宣传此次再注册的目的、政策和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直接通过书面通知到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每一名乡村大夫,乡村大夫本人需要签字确认已经知道再注册通知的有关需要,并签署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告知书(见附件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区卫健局、各卫计中心、村医本人各一份。

(二)申请上报阶段(2019年四月二十二日-五月十日)

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大夫,本人应当按规定时间提出再注册申请,填写《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2),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提交再注册需要的材料,各乡镇(街道)卫计中心负责采集,于五月10前报送《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告知书》(附件1)、《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申请表》(附件2)、《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职员状况大全表》(附件3)、《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职员状况大全表》(附件4),电子版报至区卫健委医政科邮箱scqyzk@163.com,纸质版打印盖章后报区卫健局备案。

(三)审核发证阶段(2019年五月十日-八月三十一日)

区卫健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新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大夫执业证书。

1、乡村大夫再注册申请的审核要与乡村大夫生意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生意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状况、生意水平、学习培训状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状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大夫和村民的建议。乡村大夫考核工作根据《江苏乡村大夫考核推行细节》(苏卫农卫〔2008〕11号)规定实行。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或拒不服从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管理的视为生意考评和职业道德不合格,不予再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大夫执业证书。

2、经审核,拟予以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职员名单要在当地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村委会张榜公示至少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名字、年龄、性别、学历及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公示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同意群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要有专人负责再注册举报投诉工作,对反映的状况应当准时核实,上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处置,并将调查处置结果予以公布。

3、通过审核和公示的乡村大夫,准予再注册,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换发新《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同时收回旧证,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收回《乡村大夫执业证书》。证书收回后由区卫健局负责旧证销毁工作。

四、工作需要

(一)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大夫的切身利益,请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规范有序拓展此项工作。拓展多种形式宣传,将执业再注册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大夫,做好上报有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乡村大夫对《条例》和《方法》的学习,提升乡村大夫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二)各乡镇(街道)拓展执业再注册工作要主动同意群众监督,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看方法,认真听取群众建议,对于群众的举报和上访要限期给予答复和处置,处置结果要予以公布。对在再注册过程中徇私舞弊、造假或使用不正当方法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三)新《乡村大夫执业证书》由省卫健委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注册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将乡村大夫执业再注册职员状况录入江苏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ttp://58.213.112.246/rlzy),并大全表(附件3)、注销注册职员状况大全表(附件4),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此件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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