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合同的重大变故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合同的重大变故
成功不是将来才能收获到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开始,慢慢积累而成的。时间会缓缓流逝,你要想有一个更好的将来,那样从目前开始,你要,好好努力。让优课网我们带你们一块儿看看合同的重大变故。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无权处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2.出卖人因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可以转移,买受人需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需要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的出货
1.出货方法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出货标的物或者出货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或者买卖习惯向买受人出货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提醒】“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一般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合格证、品质保障书、水平鉴别书、品质检验证书、商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出货的电子信息商品,当事人对出货方法约定不清楚,且根据法律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商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出货。
2.出货期限
(1)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出货标的物;
(2)约定出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出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出货;
(3)没约定标的物的出货期限或者约定的不清楚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可以随时需要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
3.出货地址
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地址出货标的物。当事人没约定出货地址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惯确定;仍不可以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无需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出货标的物;不了解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出货标的物。
4.多交标的物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根据合同的价钱支付价款。
(3)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①应当准时通知出卖人。
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成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拖延、踌躇会不断地滋养恐惧。生活的路,说长也长,说短也短,一生中你唯一需要回头的时候,就是为了看自身到底走了多远。好好学习吧!
想知道更多信息请访问优课网中级会计师考试频道。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26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