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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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则

交易、抵押、质押情境下合同与物权效力综述

【提醒】特殊动产,是指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根据规定应当办理有关行政登记手续后才能使用的动产。

(二)一物多卖

1.一般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订立多重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需要实质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先行受领出货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出货,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出货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出货,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出货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需要实质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先行受领出货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出货,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出货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出货,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出货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提醒1】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提醒2】物权:(1)一一般动产多卖的,出货付款成立;(2)一特殊动产多卖的,出货登记成立。

(4)出卖人将标的物出货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出货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身名下。

【提醒】“出货”才是动产所有权获得的需要,已受领出货的买受人已经获得了物权,空办登记的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拥有些是一个错误的登记,应当更正。

(三)所有权保留

1.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交易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

【提醒1】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2】存在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随同标的物的出货而转移。

2.出卖人的取回权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导致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的限制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回赎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另行出卖

①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②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成本、再买卖成本、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需要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钱明显低于市场价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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