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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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出货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出货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关链接】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醒1】一般状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出货而转移,而非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提醒2】出卖人根据约定未出货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货交承运人视为出货,风险随之转移

(1)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交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运输业者的状况下,如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没约定出货地址或者约定不清楚,出卖人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依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址并出货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成立时视为出货,风险随之转移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类型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出货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约定,标的物为类型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辨别的方法了解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交易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置

1.因买受人是什么原因导致标的物不可以根据约定的期限出货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根据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出货地址,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水平不符合需要,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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