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40:留置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40: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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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40】留置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占有些动产,应当与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

4、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容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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