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9:抵押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9:抵押

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到50天,分析到非常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了解怎么样学会教材中的考试知识点,为了帮考生更好学会要点,我们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9:抵押”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高频考试知识点39】抵押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转移抵押物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些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手段,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提醒】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是抵押物;抵押权达成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子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根据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根据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根据债权比率清偿。

(3)未登记的,根据债权比率清偿。

4、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想知道更多信息请访问优课网中级会计师考试频道。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27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