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3:票据抗辩、伪造与变造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3:票据抗辩、伪造与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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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33】票据抗辩、伪造与变造
1、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概念务的行为抗辩。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身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获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身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获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的伪造
(1)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2)但假如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导致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的变造
(1)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根据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根据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假如没办法分辨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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