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2:票据权利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2: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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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32】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获得:出票获得;出售获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法获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获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需要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
(2)假如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缺陷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弥补(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一般诉讼)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一般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3、票据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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