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1:财产保险的特殊规范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1:财产保险的特殊规范

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到50天,分析到非常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了解怎么样学会教材中的考试知识点,为了帮考生更好学会要点,我们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1:财产保险的特殊规范”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高频考试知识点31】财产保险的特殊规范

1、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重复保险的分摊规范

(1)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总和超越保险标的价值。不同于一同保险也不同于单保险中的超额保险。

(2)重复保险的判断时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

3、物上代位规范

(1)只有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保险人才享有物上代位权。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获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想知道更多信息请访问优课网中级会计师考试频道。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27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