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0:保险合同的解除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0:保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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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30】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30: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骗保。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准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需要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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