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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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叫做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讲,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叫做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因为不当得利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叫做不当得利之债。它可简单概括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职员和服务职员没法律上的特概念务,也没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职员或服务职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叫做无因管理之债。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概括为“损己利人”。

考试时判断是什么债,有几个小窍门,在这里跟大伙一块推荐:

1.没合同关系的,第一分析侵权之债;

2.导致人身伤害的,一定构成侵权之债;

3.没合同关系而导致财产损害的,第一分析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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