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通过后未注册如何解决?

执业医师通过后未注册如何解决?

对于执业医师通过后未注册的状况,广大考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规范。获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养生意。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第三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情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与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常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准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职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大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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