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内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1年一般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需要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备同等学力;

(3)身体情况符合有关需要。

2.下列职员不得报名:

(1)具备一般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一般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方法报名并违规参加一般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考试处置且在停考期内的职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手段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方法。

申请考试报名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址及方法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根据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当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肯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区实质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需要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职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职员的随迁子女同意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方法实行。有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考试报名。对于因特殊状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考试报名。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址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教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依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报名结束后,省级招办应付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状况筛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大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加大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有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别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考试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置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考试报名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准则和有关需要制订当地区考生信息采集方法,打造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需要。

7.省级招办须打造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步骤和方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大全、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有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打造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大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打造,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方法。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如果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付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方位鉴别,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别,各省级招委会可结合实质拟定具体方法。鉴别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峻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峻、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情况检查

11.考试报名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起因,没办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省级招委会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方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推行。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大夫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教导建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需要,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后裁定。

12.高校在《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教导建议》等有关需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需要,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补充需要。补充需要需要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讲解,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考试题目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根据有关需要,结合本省本校实质,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考试题目(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根据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大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健全安全保密规章规范,采取有效手段加大监督和检查,打造完善应对处置机制、值班规范和第一时间报告规范,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当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当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手段预防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题目推行外语“一年两考”的,首次考试时间为一月八日。使用完整考试题目(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检测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仅使用外语听力部分考试题目组织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务推行细节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为六月八日(具体时间安排见第18条)。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六月八日考试以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考试报名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六月七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六月七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六月八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检测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字与全国统考科目名字相同的需要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需要确定并发布。

19.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需要在准则化考试知识点举行。考试知识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增设考试知识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准则化考试知识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合的,应配备身份辨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0.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外语科目除外)。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业,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外语科目考试题目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卷。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考试题目、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肯定比率计入总分,汉语成绩所占比率不得低于50%。考生汉语成绩需要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录取。具体需要由有关省级招委会结合实质确定。

民族自治区域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业招生,可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题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题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依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当地区、本校考生答卷实质状况,制订评分细节。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手段,加大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大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根据网上评卷有关工作需要和方法组织推行评卷工作,加大评卷员工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考试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用途,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需要准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职员,在两地试题相同的首要条件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题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23.各省级招办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考试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情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考试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5.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需要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种类、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字,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付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拓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四月三十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考试”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五月十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6.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种类(如一般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情况需要,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置、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等),学费收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字、证书类型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与其他需知等。

参加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省(市)安排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需要,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拟定的特殊种类考试招生方法须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种类考试工作策略和招生方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27.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将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大全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8.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依据教育部大全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与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编制、调整、实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出处计划)。

29.高校应依据国内经济社会进步的需要,加大对人才需要的解析、预测,结合自己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地区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出处计划。出处计划中有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维持一致。

30.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筹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不真实定向或借助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1.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越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2.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需要编制本校的招生出处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大全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出处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大全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出处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4.教育部负责大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出处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5.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出处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准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6.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种类外,各高校招生出处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大全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7.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方法、时间和方法由各省级招委会依据当地区招生工作实质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方法应有益于体现考生考试报名意愿,有益于录取管理,有益于高校录取新生。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与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需要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大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析和技术教导。

38.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推行。

39.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方位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法拓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40.各省级招委会要依据当地区招生工作的实质,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种类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区域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与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状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有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交流协商。

41.各省级招委会依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分析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种类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2.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质状况,科学合理拟定投档录取规则,并准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置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状况。高校要依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状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需要。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需要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依据模拟投档状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可以录取。

43.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根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推行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根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情况符合有关专业培养需要、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需要的考生,是不是录取与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起因作出讲解,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当地区招生高校实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状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4.高校录取新生要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越时间未按需要完成有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交流,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依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况,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或有关状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孩录取比率,不得对考试报名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依据当地投档录取方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肯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不是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越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4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肯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越10分。

48.同时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充分分析近年来基础教育进步状况,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减少加分分值。依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考试加分推行策略,有关省(区、市)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越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凡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需要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9.平常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实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年轻人志愿者守信联合勉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年轻人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可以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依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没有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实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方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没有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寻求志愿方法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实行。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水平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置因调整计划使用方法不对导致的遗留问题,不得减少录取准则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借助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成本。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减少分数需要。

高校招生出处计划调整需要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没有完成的招生出处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寻求志愿录取。

52.对高考考试成绩达到需要、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可以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种类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种类招生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依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筹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需知、资助政策方法等有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实行。

54.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七月上旬开始,八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七月十日至十五日之间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55.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是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供应。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准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途径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需要,办理报到等手续。不可以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依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需要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大全,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四月十日前将本校已检测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考试”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四月二十日前在“阳光高考考试”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准时将保送生录起名册寄至有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需要于六月三十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没有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依据考生志愿及有关录取需要,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准时将补录考生的录起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推行补录。

59.因为互联网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打造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规范。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准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需要,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途径、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置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有关信息。

依据招生种类不一样,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名字、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检测项目、检测成绩、合格准则、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打折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考试”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八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根据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情准时调查处置。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教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类型,教导各省(区、市)研究制订高考考试改革推行策略,并对改革推行状况进行督导;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拟定考试准则;

(5)教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出处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有关职责;

(7)组织拓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职员,拓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置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地(市、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当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置招生平时的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依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拓展招生考试工作应具备的办公设备、场合、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地(市、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实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当地区实质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推行细节;

(2)同意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考试题目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行政地区内高考考试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大全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教导、监督高校实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有关职责,对当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与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当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职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职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考试报名;

(7)组织拓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员工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员工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置或帮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当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置;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种类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置;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拓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依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状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员工和拓展招生考试工作应具备的办公设备、场合、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实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推行细节;

(2)依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拓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推行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置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种类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疫情防控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置,并将违规事实处置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依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怎么收费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依据当地区实质及准则化考试知识点建设、考试推行、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单独招生和特殊种类招生考试等工作的状况确定。

69.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员工,应对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方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实质拟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

70.考生、考试员工、社会别的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置,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职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有关规定,准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职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状况严峻、招生违规严峻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练习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种类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实行。对在上述种类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员工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不真实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有关种类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考试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置。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置。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觉得所考试报名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向所考试报名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置,是对政策实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准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是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讲解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置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2.一般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实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种类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实行。

73.现役军人考试报名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方法或推行细节,并报教育部备案。

出处: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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