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技术提高补贴申领有关政策公告

浙江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技术提高补贴申领有关政策公告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术,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用途,结合我省实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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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术推行方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升职业技术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建议》(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地区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术提高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一月一日(含)后得到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目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提高补贴,并填写《浙江参保职工技术提高补贴申领表》(附件1)。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加盟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状况和证书信息审核。

(一)参保缴费状况审核。通过省级集中的生意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状况,在省级集中的生意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审核方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证书信息审核。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在线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浙江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zj.osta.org.cn/)或当地职业资格系统甄别证书信息。

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起因。

有条件的区域可以运用信息化方法,探索实行技术提高补贴互联网在线申请、审核、反馈。

第五条技术提高补贴的准则由各统筹区域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具体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鉴别补贴准则等原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职工得到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补贴准则一般不超越1000元;职工得到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补贴准则一般不超越1500元;职工得到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补贴准则一般不超越2000元。

各市可依据当地重点产业进步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研究拟定当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得到当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补贴准则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上浮比率不超越5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术提高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术鉴别补贴。

第六条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术提高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术提高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地要将技术提高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制订具体的补贴申领发放操作方法,健全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步骤,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切实保证基金有效采用和安全运行。

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区域,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确保每一个区域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第八条职业技术鉴别机构要严格鉴别准则,严把证书发放水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术鉴别机构打造信息共享、交流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状况,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挥社会监督用途,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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