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自考培训专业学生考籍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我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专业的规范管理,提升教学水平,依据江苏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及江苏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质,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专业学生考籍管理规定如下:

点击进入:自考网上报名有疑问、不了解怎么样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自学考试当地政策不了解,点击立即考试报名咨询>>

南京工业大学自考培训专业学生考籍管理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 经江苏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批准,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高中起点本科入学条件:具备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大专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审核通过后的学生方可办理注册手续,获得考籍。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准则,对全日制的学生组织体检。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 高等教育自考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本科四年,专科起点本科两年,在校生每学期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注册者,需要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置。

第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院打造考籍档案。

二、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 学生均应自觉遵守考勤规范。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实习等均是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可以出勤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有家长认同。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准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假、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审核签名。每周考勤职员将考勤状况报学院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状况提来源理建议,大全后准时报主管领导,同时报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备案。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需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含有关课程的实践考核环节),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一般使用百分制记分,实践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也可使用其他形式记分。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与学习习惯等方面进行考察并记入学生考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课程考试前,学院须对学生的缺课、实践、缺课等状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1. 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越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实践课程缺考者。

第十四条 ” 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过程性考试课程)成绩的一般由平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常成绩主要包含平常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出勤、测验等方面的成绩。

第十五条 ” 课程免修参照《江苏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试课程免考推行细节》实行,凡符合免修条件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审核并报南京自学考试办同意后方可推行。免修课程不退还课程学费。

第十六条 依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申请不修外语的,须参加规定的换考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位。

四、转专业

第十七条 ”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没办法继续所学专业的,学院应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一般规定:新生一年之内不允许转专业,学生入学一年以上需要转专业者,需要随新生重新注册。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按自考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五、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峻疾病或意料之外伤残,没办法继续学习者;

3、犯有严峻错误或学校觉得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九条 退学的审批手续为: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由江苏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与南京工业大学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 依据江苏自学考试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推行细节》,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 学位申请需要在毕业一年内办理,逾期无效。

第三十条 ”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已达到申请批准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可到江苏考试院自学考试处办理成绩证明。毕业证书损毁、遗失一律不重新发放毕业证书,但可以向江苏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七、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 我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修业年限的延长需逐年申请。如原学专业不再招生的,可重新注册自考相近专业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习成本,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考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 学生在学制期满后,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写实性说明离校自学作结业处置。学生本人按规定时间与学院联系,依据考试日程安排到校缴费报名参加补考,以达到毕业需要。补考年限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学制期满的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学院学生宿舍内。

八、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规范。违者参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江苏高等教育自考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摘要)》和《江苏自考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置。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自考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九月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讲解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38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