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施工项目合同风险防范手段?

承包人施工项目合同风险防范手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水平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投入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如果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买卖,其远期交割的特质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同时,建筑工程具备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商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原因影响大等特征。因为现在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状况下,承发包买卖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峻制约施工企业的进步,因此,尽量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每一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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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与建筑工程的特征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与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没办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钱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本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现在,业主借助有利的角逐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健全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导致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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