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民事诉讼的实行程序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民事诉讼的实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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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程序的定义

实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实行机构根据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备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具备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实行依据

实行依据是当事人申请实行,人民法院移交实行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的依据。实行依据是实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实行依据,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三:实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与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申请实行人向被实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实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实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实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实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需要履行。假如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申请强制实行应提交申请强制实行书,并附作为实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实行,还须遵守申请实行期限。

(二)直接移交实行

对于具备实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职员将案件直接出货实行职员,随即开始实行程序。提交实行的案件有三类:具备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实行的抚恤金、医疗成本等);具备财产实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职员觉得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实行书之日起超越6个月未实行的,申请实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期限内实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实行或者指令别的人民法院实行。

五:实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实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实行人或被实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实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需要在十五日内开始实行,不得拒绝。

(二)实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三)实行和解

在实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实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实行手段

实行手段主要有:

(1)査封、冻结、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实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实行人的财产;

(4)对被实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实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出货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实行人迁出房子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实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实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实行人申请,通知对被实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

七:实行中止和终结

(一)实行中止

实行中止是指在实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状况,需要暂时停止实行程序。

(二)实行终结

在实行过程中,因为出现某些特殊状况,实行工作没办法继续进行或没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实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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