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工程建设准则的分类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工程建设准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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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准则分为国家准则、行业准则、地方准则和企业准则。国家准则、行业准则分为强制性准则和推荐性准则。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准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实行的准则是强制性准则,其他准则是推荐性准则。

一、工程建设国家准则

工程建设国家准则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査批准,由国务院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国家准则推行后,应当依据科技的进步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准则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准则推行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准则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工程建设行业准则

行业准则不得与国家准则相抵触。行业准则的某些规定与国家准则不一致时,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准则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准则在相应的国家准则推行后,应当准时修订或废止。

三、工程建设地方准则

对与国家准则或行业准则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准则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准则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准则,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准则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四、工程建设企业准则

《准则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商品没国家准则和行业准则的,应当拟定企业准则,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准则或者行业准则的,国家鼓励企业拟定严于国家准则或者行业准则的企业准则,在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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