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知识点

中医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知识点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考试规范。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医师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推行。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教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备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备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教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养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医师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规范。

获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养生意。

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第三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情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与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常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准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职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大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适当的医疗、预防、保养策略;

(二)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准则,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同意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养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惜、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生意,更新常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养常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推行医疗、预防、保养手段,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需要亲自诊查、调查,并根据规定准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手段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借助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时尚、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峻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状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教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依据医疗诊治的状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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