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和职员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和职员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工程水平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导致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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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导致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工程水平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根据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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