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师复习教导: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中怎么样申请仲裁

人力资源师复习教导: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中怎么样申请仲裁

申请人张某等二十余人以需要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本案涉及人数多,张某想了解,能否在二十多人中推举几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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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一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他们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需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中怎么样确定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身份。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一同请求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代表人仲裁规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一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确立了国内代表人仲裁规范,但该法未对代表人的数目、权限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代表人仲裁规范落实困难。《办案规则》进一步健全了代表人仲裁的规则,并提升了其可操作性。

仲裁代表人的推举条件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

2.劳动者当事人的申请请求具备同一性,即具备相同种类的申请请求,且基于同一事实或者法律起因;

3.当事人申请的同一性,是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且仲裁委员会觉得可以合并审理的;

4.仲裁代表人应当从劳动者当事人中推选,且人数为三至五名。

应当注意劳动者可以推举也可以不推举代表人,即可以部分当事人推举代表人;可以全部当事人推举代表人;没办法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可以自己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代表人行为的效力

仲裁代表人的推举应当经被代表的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进行的仲裁活动,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他们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须征得被代表的一同当事人承认,其效力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工会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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