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那几个方面的监督?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那几个方面的监督?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如下几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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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核查需要使用招标方法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1)需要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避免招标。需要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准则之一者,需要进行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要紧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预防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避免招标,即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准则,但项目总投入资金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要紧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需要使用招标方法委托工作任务。

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资金投入或者国有资金资金投入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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