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有明确规定,总结起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时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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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1条)。

(3)出售监理生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工程水平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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