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拓展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导委员会:

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法》(2020年修订),现就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专项合格评估参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为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中被认定为“限期整改”,并按规定整改期满的学位授权点(均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组织

本次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有关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推行。

三、评估内容

专项合格评估主要检查学位授权点水平和研究生培养水平,包括目的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师德师风)、人才培养水平和特点(招生选拔、培养策略、课程教学、学术练习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规范保障等。重点检查本期参评点整改问题是不是全方位落实到位,收到实效。专项合格评估准则和需要不低于被评学位授权点增列时所遵循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各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征分别制订。

四、评估程序及需要

(一)各教指委根据本通知需要,依据各专业学位类别实质,研究制订专项合格评估工作策略,于2021年四月二十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

(二)专项合格评估工作策略应包括评估方法、评估指标与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材料准时间节点需要,反馈评估建议和同意异议的时限、方法,处置异议的具体方法等。

(三)学位授予单位依据专项评估工作策略组织评估材料并提交有关教指委,同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信息平台。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脱密处置。

(四)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2021年四月九日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交放弃的书面申请。省级学位委员会大全有关状况后,于四月二十日前报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各有关教指委依据专项评估工作策略,组织专家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参评专家一般应为教指委委员。分析到新冠疫情风险尚未解除,本次评估有关工作仍主要采取通讯评议、视频会议等方法进行。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活动需严格遵守当地防疫政策。

(六)各有关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充分评议基础上,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参加评议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每位专家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建议。对于复评的学位授权点,评议建议为“不合格”的比率不足1/3的,评议结果为“合格”;评议建议为“不合格”的比率超越1/3(含1/3)的,评议结果为“不合格”。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按“不合格”处置。教指委大全评议状况和表决结果,对参评点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形成评估建议。

(七)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信息平台等途径,向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可能的后果,与具体评估建议。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建议提出异议的,教指委应按评估工作策略作来源理。

(八)各教指委应当于2021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将本次专项合格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建议、异议处置状况、反馈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议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估纪律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职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及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原因的干扰。评议专家应严格实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需要,严肃评估纪律。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纪律规矩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评估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材料请直接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六、结果处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大全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评估结果,对参评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置决定。评估结果及处置决定向社会公开。

附件

2021年专项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专业学位类别代码

专业学位类别名字

学位授权单位名字

0251

金融

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科技大学

南华大学

0252

应用统计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程大学

长春理工大学

国防科技大学

陆军工程大学

0351

法律

中国传媒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吉林师范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东华理工大学

南宁师范大学

西南医科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0451

教育

中国音乐学院

天津大学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0452

体育

东北电力大学

0454

应用心理

哈尔滨医科大学

1051

临床医学

湖北民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1054

护理

湖北中医药大学

1055

药学

内蒙古医科大学

1252

公共管理

河北科技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国药科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共广东委党校

1253

会计

天津农学院

山西大学

沈阳理工大学

阜阳师范大学

赣南师范大学

出处: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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