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法人的定义和特点

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的定义和特点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点是: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觉得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无财产就没办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一样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企业的财产是是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一样,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些就只不过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势必结果和最后体现。

4.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需要依法需要国家确定自己的名字,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获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有哪些不同,其不同主要有:

(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仅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备长久性;合伙经营具备暂时性。

(3)法人需要拥有特定的名字,这是其成立的必须具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字法律并无强制需要。 (4)法人需要具备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一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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