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试知识点之索赔专项解析

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试知识点之索赔专项解析

索赔与反索赔定义:

索赔:建设工程索赔一般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他们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其他非自己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他们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需要的行为。

反索赔: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实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他们提出索赔需要。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需要时,被索赔方所采取的适当反驳、应付和防范手段,称为反索赔。

反索赔的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防他们提出索赔,二是反击或反驳他们的索赔需要。对索赔报告的反击要素为:索赔需要或报告的时限性;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干扰事件是什么原因、责任解析;索赔理由解析;索赔证据解析;索赔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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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依据:

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索赔证据应该具备真实性、准时性、全方位性、关联性、有效性。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拥有三个首要条件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导致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本钱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损失是什么原因,按合同约定不是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

依据《准则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觉得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的通知书的,丧失需要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索赔事件具备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后索赔通知书,说明最后需要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人一般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当然,发包人也可以依据合同和规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因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他们提出索赔。索赔一般分为成本索赔和工期索赔,这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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