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医师独立执业

助理医师独立执业

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没行医独立行医资格。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教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依据医疗诊治的状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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