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不予注册书面期限

执业医师不予注册书面期限

(1)注册:

◆获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5.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

四个情形下,不予注册医师执业证书,具体的情形如下: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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