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推行细节

执业医师法推行细节

第一章 总 则

202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第一条 为了加大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生意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拟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职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拥有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地区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规范。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医师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推行。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教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备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备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教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养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医师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规范。

获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养生意。

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第三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预防、保养生意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情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与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常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准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职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大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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