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工作,加大护理专业队伍建设,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拟定本方法。

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推行护士执业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不是拥有执业所需要的护理专业常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备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职员,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并成绩合格,可获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

具备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员,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获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职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规范。统一考试概要,统一命题,统一合格准则。

护士执业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大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使用“人机对话”考试方法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考试的重大事情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策略;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教导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试知识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推行护士执业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护士执业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考试考生信息处置;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解析和考试工作报告,并向护士执业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打造护士执业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考试题目库;

(七)教导考区有关考试的生意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拟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手段;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教导考区内各考试知识点的生意工作;

(五)负责处置、上考试报名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依据实质状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依据考生状况设置考试知识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委员会备案。考试知识点设在设区的市。考试知识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试知识点护士执业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实行本考试知识点护士执业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手段;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可以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置、上报本考试知识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员工和监考职员,提升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的职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考试报名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试知识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钱主管部门确定的怎么收费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试知识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实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回避规范。考试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职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居民符合本方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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