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造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关于打造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有关的职业范围,根据国家打造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有关规定,打造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规范与职称规范有效衔接,降低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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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技术职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有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拥有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关于打造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二、对已获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不需要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有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职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看重,教导用人单位和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进步环境,激起各类人才革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实行。

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打造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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